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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相关证据的指导意见汇编
发表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243

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相关证据的指导意见汇编

200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责任划分,是划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责任的依据。赔偿权利人提出责任划分严重有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予采信,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确定责任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确定具体比例。

20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200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

三、举证责任

经与会同志讨论,一致认为,原告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案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事故认定书或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存在的有效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还应对下列事项承担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还应证明被告有过错。

被告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故意或过失,或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被告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200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8、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定责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就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并酌情确定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

200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用。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和已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后,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划分。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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