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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人的义务和责任
发表时间:2012-09-17 浏览次数:375

一、陪酒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目前法律未对陪酒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特别规定,但若陪酒人在陪酒过程中以及酒后存在过错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而造成饮酒人损害的,应根据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陪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认定陪酒人是否具有过错,应结合实际情形予以认定,在陪酒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一般应认定陪酒人具有过错:

(一)劝酒者在明知共饮者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

(二)明知对方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会对共饮者存在危险性仍然继续劝酒;

(三)明知对方饮酒仍要驾驶车辆,未进行有效劝阻的;

(四)发现对方已经失控,而听之任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五)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喝酒,成年人未尽保护照顾义务的;

(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起共饮,未尽有效劝告阻止义务的。

二、裁判依据或参考: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陪酒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除受害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共同饮酒行为人

(一)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二)共同饮酒行为人仅对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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