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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5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遵守如下时限规定:

一、检验鉴定期限

1、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以一次为限,时期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二、尸体处理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三、发放送达期限

1、发放扣留的车辆行驶证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的结论送达当事人。

四、事故认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无须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调查中止的交通事故,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事故调解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期限规定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注:1、时限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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