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驾车经过某市郊区的道路时,见路面上的车辆和行人比较少,就放松了警惕。这时,正好有行人林某横穿马路。张某正在与同车的同事谈论事情,没有注意路面的情况。当同事发现林某并惊叫时,张某与林某仅相隔20米左右,张某情急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径直向林某撞去,将林某撞死。
权威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衽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责任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第二,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安全驾驶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险情发生时又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减轻其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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