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
发表时间: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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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4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
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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