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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私自扣押肇事车辆吗
发表时间:2010-10-28 浏览次数:435

受害方可以自行扣押肇事车辆吗?

【案情】

2005年7月16日19时许,家住邯郸市某县的农民林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柴油车上路行驶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的驾驶者名叫牛灵,本人属无证驾驶且摩托车也没有牌照。牛灵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牛灵的哥哥牛华赶到现场后,二话不说就将林某的农用车开走。林某报案后,该县公安局交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2005年7月25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牛灵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队于2005年7月26日通知牛灵及其哥哥牛华将车送交交警队,但并未得到二人的回应。林某只得将牛灵和牛华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被扣的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牛灵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勘验现场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肇事车辆在处理期间如果必要可由交警部门扣押。被告牛 灵的哥哥牛华未经原告和交警部门允许私自扣押原告车辆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牛灵赔偿及返还车辆的请求,因被告牛灵受伤后不在现场,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 持。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牛华返还原告林某四轮柴油车一辆并赔偿原告扣车损失,从扣押之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每天按 33.12元计算。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大部分情况还是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论是自行协商处理还是由交警部门解决,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自行扣留、夺取对方的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叫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行为因存在不确定性和危险 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已经逐渐为公力救济途径所取代,变成通过行政措施或诉讼途径解决。只是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将使其权 利以后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法律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救措施,但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其采取的措施只能是扣留财物或暂时限制对方人身自由,而不能有过激 行为。如顾客吃完饭后,不付饭费,饭店有权利先扣留其证件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或超市怀疑顾客偷窃商品,可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

【律师提示】

当事人之间不得因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扣留车辆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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