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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避让来车 交通事故将负全责
发表时间:2010-10-28 浏览次数:122
一起交通事故就是一个教训,吸取教训不犯相同错误,对司机来说极为重要。昨日上午8时40分,吴先生驾驶川akc1xx号机动车沿高朋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交叉口时,与刘先生驾驶的沿科园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川awh1xx号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到达现场时,判定吴先生负此项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将对他引起此起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让吴先生不解的是,为什么同时进入路口,却需要由他负责任呢?

交警一分局事故大队的田俊伟警官介绍:在类似高朋东路与科园二路这样路幅宽度对等支、干路不分的路口,机动车进入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按照我国右侧通行的原则,进入路口车辆,一定要让右侧无来车的车辆先行,最大限度的保护驾驶员和乘车人的安全。吴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进入路口后未避让右侧无来车的刘先生驾驶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吴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民警提示

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路口的通行原则。

1、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2、对向转弯时,左转车应让右转车先行;

3、遇人行横道时,应避让通过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4、让右侧无来车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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