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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
发表时间:2015-01-19 浏览次数:294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

1.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三、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1.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四、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

1.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2.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五、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1.按照本规定处理。

2.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六、其他规定:

1.在铁路线路到口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

2.在非道路上发生车辆、行人碰撞,造成车物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只能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与事故有关系及其紧密程度。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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