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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62

(一)现场处理

1、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并通知值班民警赶赴现场(白天不超过5分钟,晚上不超过10分钟内出警),属重大、特大事故的,及时报告大队领导,特大事故的,同时报告支队总值班室;

2、属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提交大队领导审批。

3、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证言,作好笔录,当事人签名,并注明“以上材料经本人看过无错”,同时收集物证,准确规范绘出事故现场图、数据,清晰拍出照片,暂扣车辆检验。

(3)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4、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现场勘查处理后,承办民警及时发出受理回执即《报警(接警)受理回执(一)》。

5、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承办民警要及时布置追缉,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6、现场处理后,及时清理现场,疏导交通,有人员伤亡的应向有医疗预付义务的驾驶员或车主以及有关人员发出预付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处理交通事故回执,发出《办理交通事故回执(二)》

7、扣当事人车辆及证件,必须开具暂扣凭证。

(二)调查取证检验

1、现场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当事人做好讯问笔录,同时向周围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受伤的待期清醒后做好讯问记录。

2、暂扣的肇事车应及时进行检验,需提取或保存的痕迹按规定进行。

3、对死者尸体应及时报告法医作出检验,经法医鉴定后,了帷尸检报告后才得以处理,并迅速通知其家属,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交管股领导或大队领导,剖验尸体的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4、伤者的轻重伤情况鉴定应按规定进行评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告知回执》。

(三)责任认定

1、经办民警应在规定时间内(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事故情节复杂,经报上级领导批准可分别延期5日、15日、20日)并做好材料报交管股审案后,提交大队集体讨论认定责任,并按讨论结果制作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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