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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30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什么?

最近我被一辆私家车撞到小腿,那个车主还拼命骂我,我立刻就报了警,请问律师,处理交通事故时限多少?

律咖网律师解答:

处理交通事故时限有: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 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一)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二十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 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五日内; 一般事故十五日内;重大、特大事故二十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 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五日、十五日、二十日。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作 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四)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 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 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 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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