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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242

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四个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轻微事故须具备四个条件: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每日6时至20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双方车辆都在本市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本市。

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有7种: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快速理赔程序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就近前往理赔中心,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前提下,理赔人员将迅速对车辆现场定损、登记,然后根据双方协议书内容完成理赔。此外,如果不愿意另选修理厂,车主还可以在现场设立的维修厂修理车辆,理赔部门可以迅速开具维修发票,各项手续齐全的车主只要提供银行账号就可在当天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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