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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 伤者诉保险公司获赔
发表时间:2014-04-16 浏览次数:468

河南省巩义市的赵女士在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后方汽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康某不但没有及时下车对赵女士进行抢救,反而驾车逃逸,意欲逃避责任。赵女士因事故先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7.3万余元,为索要赔偿,无奈之下,赵女士在康某一直躲避的情况下,起诉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2014年3月1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5月16日晚上10时左右,赵女士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巩义市新兴桥中段时,突然被后方一辆汽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女士受伤。赵女士被撞倒后,本以为会得到肇事司机的及时抢救,但没想到,该肇事车辆在因事故停下了约半分钟后,竟绕过受伤倒地的赵女士扬长而去。后经路过的好心人帮忙,当晚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肾挫伤、全双肺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在住院治疗78天,花费医疗费6.9万余元后,赵女士才基本康复出院。后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

期间,交警部门依据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确定了肇事车辆,后经联系车主查明,此事故系车主张先生的朋友康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而造成。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康某一直在外躲避,因事故而遭受身心、经济多重损失的赵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先行起诉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2.1万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37.3万余元。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康某经人劝说,终于露面与赵女士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康某一次性赔偿赵女士损失23万元,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此事故康某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赵女士的合理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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