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被告辛某实际所有,该车在被告华群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李某、辛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白某芳近亲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辛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2494.75元,被告华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华群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10〕657号 【发布日期】2010-06-13 【生效日期】2010-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657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怎么理赔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胡骅
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生效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欠款,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以案说法】 问:“次日零时生效”为何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员工资180元、车辆折旧35元、保险24元、其他费用170元,纯收入为231元/天。11月7日,李某以邓某和c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停运损失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分歧] 对于上述争议,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可以相差两倍以上,但它们的保险费率完全相同。这意味着西部地区在交强险的保费上补贴了东部沿海地区,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三是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苛刻。虽然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欠合理了,例如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当车主违章时,交管或城管部门已对其实施了处罚:罚款、记分、扣驾照等。如果再据此提高该机动车的交强险费率,就相当于重复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
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前文提到过,北京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与广东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其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官没有认真斟酌规范交强险的法律规定的法域属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咨询律师: 胡骅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要旨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一般约定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即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案情 2012年9月14日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公司将赔偿受害人1.21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日,某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2005年9月,邱某在安县沸水镇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在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当年10月14日,邱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沸水镇与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死亡。邱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90119.75元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邱某发生事故时无驾驶证而拒赔。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机醉酒撞人,到底要不要赔偿?谁来赔偿?这些都是发生酒驾、醉驾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 在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以“违背社会正义”拒绝支付。昨悉,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部分不能免责,遂终审判决赔偿受害者1.6万元。 2007年9月28日,司机邓某酒后驾驶自卸货车,在房县城关镇白土变电站路段,将骑的陈某撞成九级伤残。 邓某对事故负全责。陈某后起诉索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什么是交强险价格?
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交强险可以在何种情形下予以免责。 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严格依据该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即便机动车毫无过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作者:许磊 李佃芹 [案情] 2013年10月13日10时许,邓某驾驶鲁a号牌小型轿车在某路段处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停车下客的李某驾驶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该车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牌小型轿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八条 【解释条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