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不需要按照第三者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仅限于交通事故,凡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可获得赔偿。
2、投保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车上人员等身份重合时,应以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来确定。驾驶员取代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地位。
3、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向社会分散个人难以承受的巨大责任,责任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只要是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均应属于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4、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上,驾驶起重机作业过程中致人损伤,不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仅限于交通事故,应包括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的身份重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视为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对于其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实践中,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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