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的免赔情形
购买了交强险,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得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一、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交强险对此是不予赔付的。
二、司机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较大,所以交强险对无证驾驶不予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有以下九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的年龄和健康条件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型与所持证不符的。
三、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历来是公安交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曾经一段时间几乎成了“公害”。近两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有的醉酒驾驶者甚至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有可能被吊销驾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将遭终身禁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
1.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2.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四、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一般主观出自过失,不是故意。但现实生活中,有些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但极不道德,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有时甚至是犯罪。《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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