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可能许多人都听说过,但未必知道如何适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如何适用,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规定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问题就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中国保监会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据此可知《方案》采取分列各项赔偿限额方式,即分别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但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如何理解并适用保监会给出的这个最高责任限额方案。是依情况分别适用各单项赔偿限额?还是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总和)?各方说法不一。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也确实容易引人误解,一般人都很容易认为是按各分项限额赔偿的。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也通常是依据保监会的这一方案制作保险合同和为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依各分项赔偿限额赔偿,超过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辩护看起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实不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单项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中虽然仍然采用单列各项责任限额的方式,但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按各项责任限额赔付。实际上,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将赔偿责任限额更为明确化、具体化。
实务中,法院也是采取最高责任限额(即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加得出最高责任限额)的方式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关损失,而不区分医疗费用、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限额,这也是符合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利益、尽量减轻投保人负担的相关立法精神的。
(作者:蒋德春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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