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为被保险人代为赔偿、提供保障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及原则等方面显著不同。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交强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体现的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管理要求,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否则,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就不能取得上路通行的权利。商业三责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体现的是协商一致和自愿投保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
二、赔偿的原则不同。加入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数额内赔偿,不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和责任大小。而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和责任程度在保险范围和数额内赔偿。
三、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项额较宽。其规定的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不仅可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而商业三责险因是由投保人选择的,不同程度地约定了免赔率、免赔额和责任免除情况。保险的范围仅指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不含间接损失)。不同的保险项目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四、限额与保险费率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费率,赔偿限额分项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110000元;医疗费最高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而商业三责险不分项限,保险项目和限额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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