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张某驾驶小客车带母亲去看病,在去医院的途中,与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石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张某及其母亲、石某均受伤,后张某母亲经治疗无效死亡,张某及石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石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011年9月,张某作为其母亲的继承人之一,就其母赔偿事宜起诉出租汽车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等继承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2012年1月,张某就自身所受损害再次将出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驳回了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即张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和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虽然石某是直接侵权人,但事故发生时石某正在营运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石某的单位出租汽车公司对张某所受伤害及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石某驾驶的出租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此次事故中张某的母亲已在上一次诉讼中将交强险赔偿限额全部使用完毕,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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