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 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为由拒绝赔偿
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为由拒绝赔偿
发表时间:2012-08-11 浏览次数:371

   开车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车辆受损,车主要求自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按照保单条款,车主自己无责任,车辆损失只能找对方车主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这就是典型的“无责不赔”,保险公司通过在保单中设置相关的霸王条款,规定车主在出险时一旦被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代位求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赔款,再取代客户向全责方追偿。所以,经后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自己无责的情况下,可直接要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无需担心对方无赔偿能力及赔偿不便的麻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