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最重的是一级。伤残鉴定赔偿年限最长为20年。具体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依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受害人选择普通、中档为宜,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此类赔偿数额也是相对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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