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所属赣d•71310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1年1月2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
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赣d•71310客车司机负全责,死者无责。
2011年2月28日,经交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865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044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长运公司支付赔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110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93959.47元,拒赔精神抚慰金。为此,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委托刘锦律咖师代理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财产损失,剔除不计免赔额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1)永民初字等29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请求,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增加赔偿保险金24050.73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然后撤回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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