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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标准惹争议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43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 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引发争议

“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

就是这样的一则案例,经众多保险网站转载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简直被雷倒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网友萱萱表示,作为一位守法的车主,她对这样的判决确实感到无法理解,她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萱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造成违法增加。记者发现,不少网友与萱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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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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