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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二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7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新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实行,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笔者用一个具体案例,针对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予以阐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车负全责,乙车无责,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设甲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乙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乙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乙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3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乙车对甲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甲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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