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9日,被告邓某驾驶轿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邓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五级和十级伤残。
[分歧]
未投交强险事故车主如何担责?
第一种意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邓某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邓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虽未投交强险,但未投交强险并非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即未投交强险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被告邓某没有续保存在过错,本案也应按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
第二种意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的机动车要行驶,就必须投保交强险。而被告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过错。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比照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进行赔偿,由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都超过了赔偿限额。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余款由被告承担70%,被告共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在本案例中,被告邓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被告应当为其保险过错承担责任,弥补原告应当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而第一种处理意见既不能充分弥补原告损失,也不能对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惩罚,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残疾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原告所花两项费用都超过限额,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即承担120000元的限额赔偿的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资溪县人民法院 廖庆福 曾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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