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25

【要点提示】

连环撞车事故,多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如何适用,多方意见各执一词。究竟该如何适用?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364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 王明营、毛文成、侯绪敬

被告 娄虎

被告 佘建华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胡愿峰,经理

2009年9月2日,被告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与同方向李庆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相撞,娄虎、李庆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明营、毛文成、侯绪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娄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庆安和被告佘建华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娄虎所有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王明营各项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毛文成各项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侯绪敬各项费用共计10940.5元,认定被告娄虎各项损失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娄虎驾驶机动车辆、李庆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佘建华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娄虎、佘建华、李庆安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牵涉到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的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如何适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只适用一份强制保险,即直接撞击摩托车的车辆的保险。从事故的发生上,娄虎驾驶豫pa6199号面包车只撞上了李庆安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后者又撞上了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豫bjh669号货车并没有直接碰撞。故对娄虎的损失不应适用豫bjh669号货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豫pa6199号面包车的交强险只应对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强调连环撞车事故的车辆之间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应在投保的多份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两条并没有明确限定交强险只赔偿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相撞,即使存在机动车没有直接碰撞的情况,机动车只要有事故责任,该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就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各个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比例,应按照事故责任由法院予以酌定。具体到本案,被告娄虎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佘建华的豫bjh669号货车,并没有直接相撞,但对娄虎的损失,豫bjh669号货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适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