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两起异地诉讼交通事故赔偿案
买了全额保险,为什么还要我赔偿
作者:朱烈桂 前言:经济生活中,很多机动车车主认为,只要自己购买了全额保险,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然而,很多时候却是事与愿违。下面讲述的两个真实案例,充分体现了车主在保险赔偿问题上的难言之隐。同时,我们将请律师对这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广大车主借鉴。
案例一:2008年2月9日,大年刚过,衣锦还乡的罗某,开着自己心爱的广本飞度(粤t3u508),正在赣州与吉安交界处的105国道上飞驰。也许是由于刚刚喝些酒,罗某感觉车子好像在飞。当车辆在105国拐入镇级公路时,占道行使,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乘客小孩重伤。交警认定,罗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罗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并予以逮捕。现在,罗某对刑事责任是很清楚的,只是听说受害者家属要求自己赔偿46万元赔偿款,一下字就全懵了。他心想,自己明明是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什么还要自己另外掏钱赔偿给受害者,没有道理啊。
案例二、2005年5月5日,大学刚毕业一年的女职员刘某,乘坐东莞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粤s26924大客车从广东返回老家江西兴国。当客车行使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路段时,由于车辆本身的安全隐患,再加上司机张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翻入公路大桥左侧的坡底,造成被害者刘某、钟某当场死亡,29名乘客受伤,车辆受重创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赣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该车辆已于2004年年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5万元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经对投保人广东省东莞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予以理赔。然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莞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259615.90元。也就是说,保险不足部分,需要由被告东莞利华公司来进行赔偿。
案件剖析:通过阅读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均远远超过当时和现在的保险赔偿限额。下面,我们请代理这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烈桂、胡华勇、钟坚元律师对此案进行分析。朱烈桂律师说,这些案件中,就车主购买保险赔偿方面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限额的变化是个关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限额主要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其中,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由原来的每年1050元降为950元。同样,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其赔偿限额总额也由原来的60000元提高到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提高到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变。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由12000元提高到12100元,基本上没有变化。同时,根据保监会的文件规定,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案例一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虽然保单是2008年2月1日以前购买的,但适用新的赔偿限额规定,保险限额为12.2万元,案例二中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不对本车人员进行理赔,且没有侵害肇事车辆的其他车辆。对于商业责任保险来说,案例一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扣除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时免赔15%即30000元,只有170000元;案例二中的车辆人员责任险,扣除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时免赔15%,只剩下35000元。因此,就肇始司机和车主购买保险赔偿方面来看,案例一为292000元,案例二为35000元。朱律师进一步分析,从受害者要求赔偿角度来说,,受害者方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诉法院地”的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他们并没有直接在侵权行为地江西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过程中,到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法院进行民事侵权诉讼立案,待刑事案件判决下来后,进行民事诉讼。这样的诉讼结果是,20年的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9551元/年×20年=191020元,立即提高到16015元/年×20年=320300元。相应地,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也提高将近一倍。另外,精神抚慰金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广东省的标准通常为3-8万元。所以,出现案例中所描述的受害者要求赔偿46万元和法院判决259615.90的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案例建议:朱律师认为,保险限额与交通事故实际赔偿金额出现巨大的差额,主要是由于广大车主没有对保险限额和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有一个预测性认识,在购买保险时过于自信;没有充分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车主需要对现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一个框架认识。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主要是对方和自己的车辆的财产损失,这个损失通常需要进行评估来进行确定。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本车人员和对方人员人身损失,如果构成伤残,主要是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如果是死亡,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次,车主需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限额有一个正确认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只对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财产、人身损失进行赔偿,现在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22000元。因此,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失和财产得到弥补,需要投保更高赔偿额度的商业保险。再次,车主需要对商业保险有个初步框架了解。购买保险时,主要考虑:车、人、用途、地域等因素。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人员和财产损失,可以购买些保险限额较高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购买起点20万元的险种比较好。对于价值20万元以上的车辆,需要购买全车盗抢险,以避免社会治安风险所带来的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建议应当予以购买,以避免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金额。最后,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逃避法律赔偿责任。要在情感、道德、法律责任范围内,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条件适当,可以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确实有难度,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总之一句话,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受害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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