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王某被一肇事车辆撞伤,伤残八级,其损失为:医疗费3.2万元,伤残赔偿金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按照交强险限额赔偿,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赔偿未能协商,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应按国务院条例规定根据各项限额进行理赔。即针对受害人共计11.5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赔偿7.3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8.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应按全额赔偿,即受害人损害赔偿在交强险内可理赔12.2万元,不区分各限额。按该意见,受害人可获赔保险款11.5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第一,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立法精神相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该规定不仅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纳入法定责任,而且也是表述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交强险。从位阶效力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第二,从交强险设置的目的考量,交强险是一种特殊的险种,其具有强制性,其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因此,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如果严格按照各限额赔偿,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弥补,也使投保人投保分散风险的愿望落空。
第三,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言,投保人在交纳交强险保费时,是按照交强险理赔全额交纳,那么在理赔时应该享有全额赔偿的权利,而不能划分各段限额。
作者: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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