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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肇事车主全责竟获赔12万 交强险无责赔付惹质疑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47

无证肇事车主全责竟获赔12交强险无责赔付惹质疑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怪事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追本溯源交强险为何要“无责赔付”?

“无责赔付”遭受质疑,难道是此原则本身的过错?交强险设计之初,为何会有这样的条款。

就此,一位熟知交强险背景的律师黄先生告诉记者,“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并不是中国的首创,而是引进借鉴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据黄律师介绍,

该惯例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无责赔付”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黄律师表示,“无责赔付”体现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赔偿效率和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少年骑自行车突然横穿公路而与机动车碰撞,少年受伤,自行车损毁。交管部门勘察现场后核定少年及其监护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情形下,车主迅速组织施救,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少年损毁的自行车和部分医疗费用,这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都是可取的。作为保险“无责赔付”原则,本意是把车主的“赔付”改为“垫付”,因为损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不是由车主埋单。因此,黄律师认为,无责赔付原则,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的车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黄律师分析,目前外界质疑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的理由有两点:其一,车与车相撞中,“别人撞我还得我赔钱,不合理”;其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从而最终使得法律丧失约束功能。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变得混乱,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解决办法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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