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被刘某所驾车辆撞伤,刘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要求刘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刘某拒赔。王某遂将刘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王某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不应参加本案诉讼,王某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分歧】
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而第三者(受害人)也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依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被告。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真正受益人,因此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权,故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焦点在于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有无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一般而言,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与其实体上是否存在权利义务有关,只有作为实体上的权利人才是适格的原告,只有作为实体上的义务人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明确第三者有没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才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加入诉讼以及其诉讼地位界定的关键。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是基于法律与保险合同产生,如果法律与保险合同均未规定另外的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当然就是保险金请求权人,他人没有理由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只能从被保险人处间接获得。但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实际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涉交强险纠纷中),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因此第三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这样的处理也是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在涉交强险纠纷中,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应和肇事人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因第三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权,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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