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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交强险精神损害,保险抗辩按序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307

【引子】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抑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驾驶赣a小车的司机赖某就遇见这样的问题。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比例判赔精神损害

[案情简介]:2007年3月13日,赖某驾驶赣a小车,与赵某骑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某市西湖区交警大队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赵某将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7463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2007年8月14日,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判由某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损失的各赔偿项目的总金额比例承担,即交强险50000元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判商业三者险赔款10000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理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称:本案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解释(即《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各赔偿项目是按序赔偿的)。

[二审法院]:2007年12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中载明:依据上诉人与赖某签订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并没有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排序,故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1、为什么产生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顺序争议问题?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而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一方面,《交强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条款》将精神损害作为除外责任。交强险有关精神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自然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2、如何解决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中保协《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序赔偿”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一般并不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或者比例赔偿精神损害。但由于该文件只是规范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理赔实务操作的行业指导性文件,系保险行业的内部文件,其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按序赔偿”的抗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判决似乎变相地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转入了商业险赔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其实不然。《交强险条款》既然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且该条款并未说明“按序赔偿”。根据格式条款应做出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一方解释之规则,司法机关径直判决保险公司优先或者比例承担精神损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保险公司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恰恰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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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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