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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