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否改进余地?
饱受非议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因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是不是完全合理呢?笔者认为,总体上看,“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尚有改进余地。这种具体场合,就是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人身伤害,此时即使在责任限额内,也可以采行“有责赔付”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点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行“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采取“有责赔付”并无不可。
在有关交强险的争议中,无责赔付的正当性是焦点问题之一。交强险“无责赔付”究竟有没有错?笔者在此就其中的三个问题略做分析。
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某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无责赔付”真的有如此恶果吗?恐怕值得探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会赔付肇事方司机400元人民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付,并不是无责方车主的赔付,而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因此不能构成某律师所说的“无责方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无责方并不需要赔付,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肇事方因负完全责任,损害应当由其承担,也就是说,肇事方损害的其余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无责方不会做任何赔偿,所谓“无责方赔偿”云云,实为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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