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交强险实施以来,除对其存在“暴利”的质疑外,公众对其诟病集中在“无责赔付原则”上。
“明明是别人撞了我,还要我先赔他400元,这是什么道理?!”
质疑交强险代表人物之一刘家辉律师说,“如果该条款可以行政撤销,困扰车主的“无责赔付”问题将得到解决。”(8月31日《北京晨报》)
刘律师的呼声代表着部分车主的心声。
笔者不禁要问,“无责赔付”遭受诟病,难道是此原则本身的过错?如果“无责赔付原则”本身没有过错,那么为什么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责难?“无责赔付原则”假如因责难而撤销,究竟是多数人的胜利还是更多数人的悲哀?
翻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不是中国的首创,而是引进借鉴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该惯例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无责赔付”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西方多数国家车辆法定保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是其维护“天赋人权”价值体系的具体表现之一,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无责赔付”体现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赔偿效率和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正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先生所说,“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少年骑自行车突然横路而与机动车碰撞,少年受伤,自行车损毁。交管部门勘察现场后核定少年及其监护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情景下,车主迅速组织施救,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少年损毁的自行车和部分医疗费用,我想这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都是可取的。作为保险“无责赔付”原则,本意是把车主的“赔付”改为“垫付”,因为损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不是由车主买单。因此,无责赔付原则,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的车主经济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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