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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该取消
发表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71

“我的车停在那儿好好的,被人撞了还要我掏钱赔给他,这太不合理了,应该取消。”南京的一位奥迪车主朱小姐无奈地说。事实上,自去年交强险条例发布之后,“无责赔付”相比较高费率低保障,更无法让广大车主接受。全国各地曾有多位律师为此上书保监会。业内人士透露,如果取消“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也会有较大降低。

保监会误读法律?

交强险实施以来,一些被撞车主纷纷抱怨,不该为自己无责的事故买单;另一方面,肇事车主也郁闷,无责车主的这笔钱也不好拿,为了拿到对方的无责任赔付,“受气又受累”。记者了解到,一位参与起草《条例》的人士称,设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保监会的意思,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不同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400元。对于上述说法,北京一位律师就曾于2006年9月提出质疑。他认为保监会此举属于对《道路交通法》的“误读”。保监会也完全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取消对无责方所承担的400元的财产赔偿。

保险公司也盼取消

“不仅出事车主嫌麻烦,无责赔付也大大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南京某财险公司相关人士称。自从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由于交通事故中单纯的财产损失占据很大比例,保险公司要为无责方400元的赔付支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也要先垫付400元的损失赔偿,再与无责方的保险公司结算,增加了公司的业务量。

因此,在这场论战中被指最大受益者的保险公司对于无责赔付也是不胜其烦。

然而,无责赔付条款却受到一些学者和专家的支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

中国保监会财产险部郭左践曾肯定:“如果拿掉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会下降。”但在费率的调整方面,他表示,从国际经验看,至少需要3年时间观察分析,若连续盈利,就会相应地提高保险额、降低费率,若连续亏损,则要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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