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一直以来都希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施行,在减少保险公司为了订立保险合同而付出的展业费用的同时,承担起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转嫁的风险。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使得交强险的诞生有了法律依据。在我国交通事故年近50万起、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达10万人、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有责方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下,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来实现以人为本,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及保障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然而,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过高、保障金额过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尴尬频出,因此导致车辆保险消费者进行“逆选择”的现象也开始显现。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远未达到预想的数量。有报道称,在10月1日交强险过渡期结束后,哈尔滨市还有近10万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由于交强险费率过高,导致部分车辆保险消费者拒绝购买交强险、减少或是不再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现象出现。这使得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大量的风险自留下来,并没有按照保险业预想的,通过购买商业三者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过低(死亡时只赔偿5万元),若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身没有赔偿能力的话,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达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充分的事故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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