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我开车在市区道路上和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我负全部责任,我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请问,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对受害人赔偿?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振梅解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根据你的陈述并结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其中交强险的额度是这样:11万元的死亡险,1万元的医疗险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险。如果损失额度不大,交强险赔付够了,就这样赔了。如果不足,再按照事故所承担的比例,由第三者责任险继续赔了。如果你没有购买商业险的话,交强险的金额用完,剩下的只有自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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