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5月28日22时左右,张三醉酒驾驶摩托车与李四驾驶的拖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三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公司是拖挂货车的车主,甲公司为该拖挂货车的拖车和挂车在乙保险公司各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该事故造成张三损失为20万元。张三要求乙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甲公司认为,我公司的发生事故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乙保险公司应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乙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拖车和挂车各保一份交强险,但在运行中拖车和挂车视为一体,应按在一份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此案的交强险部分该如何赔偿?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乙保险公司应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在实施交强险后,所有营运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挂车按照拖车吨位的一半购买交纳交强险保费。如果不购买交强险,就不能上路行驶。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既然按照规定交强险要购买两份,当然在发生事故后,赔偿也应按照两份保险来处理。这也是保护弱者利益的具体体现。中国运输协会支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保险公司言之有理,拖车和挂车在运行中作为一个整体,像这种车辆由于其自身较长,在运行中发生风险的概率要比一般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要大,乙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几率要高,利益和风险是成比例的,虽然买两份交强险,但只应按照一份赔偿。中国保险协会支持此类观点。
本人的观点:虽然两种观点都言之有理,但相较而言,本人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交强险属于强制险,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生活的干预。汽车属于危险运输工具,对其发生事故所承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系受害方的故意行为所导致事故发生。2.对于赔付的几率精算师已经作出精确的预算。3.对于拖挂车而言,国家强制性规定,拖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国家公权力收取两份交强险保险费,发生事故后,应该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额承担责任。4.对受害人而言,能够得到较好的赔偿,弥补自身的损失,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得到良性的发展。5.交强险与其他险种相比,在保费相等的情况下,所保的金额相对较低。从理论上讲,交强险的保费与赔付总体应该是大致相当的,可事实并非如此,保费收入远大于赔付。综上,本人认为,对于拖挂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额度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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