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发表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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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仅对“机动车逃逸不明”和“逃逸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两种情形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逃逸车辆的承保公司明确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澄清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真实含义,也将终结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肇事逃逸互相踢皮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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