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
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财。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家文。
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德财、付家文、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吉志、被上诉人付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刘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家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广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广尧前方(北边)的刘德财撞倒,造成王广尧和刘德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德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湖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2008年10月7日,刘德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刘德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付家文支付给刘德财医药费等54342.5元。王广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广尧、刘德财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2009年4月13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付家文驾驶的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朱海军,付家文是朱海军雇请的驾驶员,且该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中有关于“保险人在接到交通部门的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省高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于“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的规定,且该两种条款中均有关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仲裁费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9年4月28日,刘德财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德财损失共计109464元(其中医药费61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77天=1155元;营养费1155元;护理费60元/天×77天=4620元;误工费35元/天×277天=9695元;交通费1292元;残疾赔偿金4202.5元/年×4年=16810元;鉴定费8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要求对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予以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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