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乘客所乘坐的车辆追尾撞到前面的车辆,把该乘客抛出车外,撞到前面的车辆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这个乘客对所乘坐的车辆是否可以参与交强险理赔?2月12日,江苏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张某,46岁,乘坐王某的汽车。行驶过程中,王某所驾驶的汽车与前面陈某所驾驶的汽车追尾相撞,又致使陈某的汽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追尾相撞。在王某驾驶的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汽车追尾相撞的刹那,坐在王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位置的张某从前方挡风玻璃处被抛出车外撞到陈某驾驶的汽车上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陈某与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某的亲属将王某诉至法庭,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40余万元。诉讼中,王某辩称张某系从乘坐汽车抛出受伤致死的,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受伤,而其受伤时已经不位于车内,故死者张某对于乘坐的车辆已不是乘客,而是第三者,应当求追加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对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中。本案中张某于事故发生的当时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内,其因事故的发生才被抛出车外受伤并死亡,事故发生时张某并没有脱离乘坐的车辆,其被抛出乘坐的车辆受伤并死亡仅是事故发生的结果。故张某对乘坐的车辆而言仍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其乘坐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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