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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存在理解误区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64

1.依据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只排除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都没有明确剔除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现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没有运作,很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后造成的损失实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赔付。

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中情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所有的损失赔偿项目,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范围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下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定,并不是只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内直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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