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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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实行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相分离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负有查明交通事故事实、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职责,人民法院负有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职责。当然,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保险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给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估损价值计算。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可以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旧标准: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旧标准:有固定收人的按照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依据前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旧标准:固定收人的减少金额或平均生活费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旧标准:未考虑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旧标准:按照人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20年的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人赔偿(旧标准:按照10年人均生活费标准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配置普通适用型器具的标准,并且考虑到器具更换的周期和期限来计算(旧标准:按照医院要求配置普及型器具的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收入的月均收人的6倍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旧标准:按照困难补助费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旧标准:未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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