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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7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项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强险条款》未做明确规定。而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包括“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又成为交强险实务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新的理赔争点。本文现就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结合相关案例,做一简要分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3日,驾驶人冯某驾驶赣g客车从南昌往九江都昌方向行驶至都蔡路新桥21km处时,将行人侯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经都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元月5日,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冯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冯某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30000元整。因赣g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因此,冯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仅赔付冯某86634.45元。申请人冯某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的130000元赔偿义务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6万元,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未在交强险中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交强险合同约定,故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请求赔偿。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他各项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交强险中不再理赔。

■仲裁意见

(一)关于本案两份合同赔偿顺序的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仲裁庭据此认为,本案两份保险合同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合同赔偿在先,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按约定赔偿。

本案交强险合同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被申请人已赔偿申请人86634.45元,该数额中的5万元,应属交强险的赔偿款,其余的36634.45元则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启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程序时,即表明交强险合同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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