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我国强制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至今已接近一年时间了。然而,据中国人保财险顺德支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还有部分车主对交强险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不了解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这与商业保险的“有责赔付”原则有点不同,不少车主为此还吃了哑巴亏。
48小时内不报案替责任方“交强险”掏包
近日,大良车主赖先生遭遇了莫名其妙的晦气,不仅爱车被撞了,而且维修费用还要自负。他在马路上小心翼翼地行驶,竟然遭遇了一辆车追尾相撞。经交警处理后,对方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撞得不是很严重,赖先生买了全保同时附加绝对免赔额1000元,估计损失不会超过1000元,同时自己在事故中认定没有责任,因此两天后才将车送回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800元。当赖先生把维修发票交由肇事方索赔时,对方只赔了400元。原因是由于对方的车辆也造成了损失,但双方都购买了交强险,而赖先生没有在48小时内向自己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及申请索赔,最后导致了自己负责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的400元,为对方的交强险赔偿掏腰包。
牢记“无责任赔偿”原则
显然,赖先生并不熟悉“交强险”中的“无责任赔偿”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相对于前三项保险责任,第四项“无过错赔偿”即无责任赔偿的设定,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习惯了按照商业险中的“有责赔付”原则,当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中判定为事故无责任时,应当积极为事故方索赔,因为即使无责任,交强险还是设定了10000元、1600元、400元无责赔偿限额。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400元的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
车主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报案,减免因无责所造成的赔偿纠纷。
无责也必须报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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