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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