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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一条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44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交强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定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句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或者为受害人。由于受害人不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一般由被保险人首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凭借赔付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证明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为了确保受害人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虽然受害人并非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这就可以避免产生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扣留、扣减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现象,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了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因当事人不能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或者放弃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但是,考虑到医疗费用拖延支付会加重医疗机构经济负担,影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积极性,本条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当被保险人未随身携带所需资金或者无支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或垫付。

需要由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首先,由公安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相关的支付(或垫付)费用通知。公安部门出具的通知上应当列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当事方和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与垫付抢救费用相关的事项。当事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机动车牌号、车辆类型、驾驶证号、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受害人基本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归属(即受害人属于行人或某机动车车上人员)、受害人损伤部位及程度、抢救医院名称、地址以及已发生的抢救费用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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