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89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原为5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原为8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原为2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原为1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原为16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原为400)

    公告称,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