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拖车牵引一辆挂车发生交通事故 适用两份交强险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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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张适用两份交强险,主要理由有:一是,由于牵引车、挂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未购买就不能上路行驶,按规定不属于重复保险,不应适用比例分摊。二是,该事故也并不是挂车脱离牵引车单独发生的交通事故,正因为当时牵引车、挂车是一体的,挂车的停摆位置仍受牵引车驾驶员的统一控制,是共同侵权造成原告损失,而不能仅仅认为由拖车一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三是,从国家强制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来看,车主投保预期目的就是分散风险,减少车主的责任,将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交强险的方式向社会分摊,期望每份交强险都能发挥保险的作用,所以涉及两份交强险则按两份保险累加限额计算。故应先按二份交强险分项累加保额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再对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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