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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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
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这种设计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地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内涵,不应当允许当事人随意缩小范围。保险合同将司机及其家庭人员排斥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实质上是保险公司为减少理赔项目,将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而设置的免责条款,应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即使履行了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
同时不能因为被撞的人员对象不同,就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甚至免除责任。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而认定为无效条款,以充分保护格式合同中弱势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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