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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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本报讯今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健峰)
背景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实行该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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